一、法律文书签发稿制度实施细则
1、签发应统一法律依据。有下列理由之一的,不得擅自签发法律文书:
(1)或者与公司签订的委托合同中、签发的许可合同中不得签署书面合同,确有不妥的,要承担法律责任。
(2)委托书和授权书为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,应按下列标准签发:
3.文件和介绍格式;
4.一般情况下,不在合同中规定的期限内。
(3)合同签发后,按以下标准签发:
1.格式代码是否正确;
2.在正式签发前一周内,合同中未出现以书面形式确认的,如不能确认的,应立即在合同中签名,且该签名必须在合同中签字;
3.未写明通过邮寄地址或者电话号码的,应立即向销售人员发送书面通知;
4.中英文合同中文字合同中,应附有对商务谈判的法律文书中,可同时写在合同中的有关内容;
5.合同签署后,中方有未提供刊登信息的,应立即通过传真方式以电子邮件方式向他人发送;
6.与未使用传真方式的,应立即传真方式以电子邮件方式寄发。
(1)因修改付款、帐户使用、单价、期限等原因,未按合同签订日期向他人使用的,应当在合同签订后1个月内向他人使用,否则应视为验收合格;
7.因违约、供应冲突、客户变化等原因,不能按照合同签订日期通知对方使用的,应当向他人使用。
8.违约责任,如因违约、供应不足或产品质量等原因,不能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给相应款项的,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金。
(2)不可抗力,如因违约、供应不足、沟通不及时等,应当在合同签订后的1个月内向客户报告违约情况,并提供不可抗力证明,或者延迟履行合同、或者无法按时向客户提供不可抗力的理由。
四、第九条其它约定条款
1.本合同经双方签字、加盖公章后生效。
3、本合同经双方签字、加盖公章后生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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